什么是保险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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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并不主要是买产品,同类型的产品真的是大同小异,这是目前中国保险市场和监管做决定的。而保险的售后服务就千差万别了,因为保险的售后服务主要是由购买保险的渠道来完成的,你是从保险公司的营销员买的,后期主要就是他帮助你和保险公司之间来服务;如果是从专业代理机构买的,例如保险代理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则有这些机构的业务人员来完成。那么客户投保后,哪些是属于保险的售后服务内容呢?第一,也是最重的当然是理赔服务,这点是所有客户都看重的,因为毕竟买的就是发生风险事故后能得到赔偿。这点不是本文的重点。第二,是经常会涉及到但却是容易被客户忽视的,那就是保单的保全服务。所谓保全,就是让这份保单始终处于完备、能够时刻体现客户意愿,保证客户利益的一种行为。具体说来,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情况:1、保持客户的基本信息得到及时更新,便于保险公司能够有效联系客户。客户投保时都会留有联系方式和信息,例如电话、通讯地址、银行账号等,一旦这些信息发生变化,则可以通过代理人向保险公司进行变更。否则可能造成一些服务的缺失,例如发票邮寄、转扣款失败等。2、保险计划本身的变更。例如客户根据自身情况的变化,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改变投保时所确定的保险计划,通常有变更受益人、变更投保人、变更投保金额、追加保费、暂缓缴费、犹豫期内退保、有效期内退保等。3、生存金、红利等客户利益的领取、转换。对于有生存金、红利等这类保险,到期可以领取时,客户可以要求代理人完成相应的申请手续。这些服务虽然不会像理赔服务那么重大,但是如果代理人能够专业、敬业确实能够让客户节约时间、体会到真正保险服务的价值所在。作为客户也请牢记,这些保全服务是代理人应该做的,是在你所缴的保费里已经支付过服务成本的。因此选择负责任的代理人是远比保险产品更为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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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是指保险公司为了维持人身保险合同的持续有效,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及客户要求而提供的一系列服务。例如投被保险的个人,受益人的相关信息、家庭住址等等都属于保全范围,如果这些信息发生了变化,那么需要向保险公司申请作保全变更,一般来说,保全变更只需要向保险公司递交申请即可,不需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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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服务,简称保全,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为了维护合同持续有效,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要求而提供的一系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与恢复、保险合同变更等。
民事诉讼法中的保全,按照保全标的不同,可以划分为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按照诉讼阶段的不同,保全还可以划分为诉前保全、诉中保全和裁判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的保全。
保全是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程序,是保证法院判决顺利执行的重要基础。灵活运用保全手段,充分用好保全制度,对助力“基本解决执行难”作用突出、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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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证据保全概念的理解,学界众说纷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四种:
第一种观点可心称之为“固定与保管说”。如学者认为:“证据保全即证据固定与保管,是指用一定的形式将证据固定下来,加以妥善保管,以供司法人员或律师、认定案件事实时使用。”“证据保全,固定和保存证据的法律措施,指司法机关依法收存和固定证据材料,已保持其证明作用的措施”。
第二种观点为“确定说”。“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照职权采取一定措施加以确定的制度”。
第三种观点为“预先调查说”。“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或公证机关在人民法院法庭审查前对证据预先进行调查,加以保护的措施”,“证据保全是指诉讼提起前或诉讼提起后,在未达证据调查步骤之前,依法预先的证据调查以确保证据调查结果的程序”。
“证据保全者,即当事人于诉讼上欲利用之证据,恐日后有灭失或确难使用之虞或经他方同意,作为调查而保全之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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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留等强制措施,防止财产处分、转移灭失导致无法执行的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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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争议必须有给付内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应是有给付内容的,如不是因财产利益之争,而是人身名誉之争,无给付内容的,法院就不能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扩展资料
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必须提供担保。
一、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金额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起诉后,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案件移送后,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继续有效。
因执行诉前财产保全裁定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应由受诉人民法院在申请费中返还给作出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诉讼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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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指的是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前,可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诉讼保全申请。对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当事人不服诉讼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例如,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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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裁定和起诉期限与保全的解除:
一、裁定期限: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起诉期限与保全的解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将驳回您的申请。并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因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诉前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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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的基本释义:
1、[preserve]:保护安全,使免受损害、伤害和毁坏保全领土。
2、[save]:保持完整无损保全面子。
3、[maintain]:保养;维修保全工。
1、保护使不受损害。
①《汉书·贾捐之传》:“今陛下不忍悁悁之忿,欲驱士众挤之大海之中,快心幽冥之地,非所以救助饥馑,保全元元也。”
②宋 欧阳修《归田录》卷一:“寇忠愍之贬所素厚者九人,自盛文肃已下,皆坐斥逐,而杨大年与寇公尤善,丁晋公怜其才,曲保全之。”
2、谓获得保护而安然存在下来。
①《隋书·循吏传·柳俭》:“俭抚结人夷,卒无离叛,竟以保全。”
②《明史·太祖纪二》:“诸将克城,毋肆焚掠妄杀人,元之宗戚,咸俾保全。”
3、纺织工业中指维护织机正常运行。如:保全工。
4、在超市里负责商品安全的防损员,也被称为保全工。
扩展资料:
法律名词
一、证据保全
1.证据保全应当是一种法律制度,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平和正义,保护法律应当保护之权益;
2.此种制度不应当成为强式职权主义的专门权利,其法律制度之设计,应当充分调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积极性,应当充分授权权利主体选择证据保全的机构、方式及时间的先后;
3.证据保全公证应当成为该种制度的首选。
二、财产保全
在合同法里面有财产保全的解释,就是“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保全,为了防止它的财产因为债务人某些不当的使用或者抵押之类的而失去原有的价值,影响了债权人的利益”这是一种预防性措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设定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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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保险行业的要求,保全就是保险公司在满期金给付、契约变更、年金等业务的基础上提供的服务,这其实指的是保险公司为了有效保证客户保单,按照客户要求变更保单,从而让客户得到更好的服务。
2.保全的服务范围有减额交清、合同解除、附加险增加或解除、保险单补发、合同效力恢复、生存给付、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变更、地址变更、缴费账户信息变更、年龄变更、红利领取方式变更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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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的类型
具体来说,保全的情况有以下三种:
1.保持客户的基本信息得到及时更新,便于保险公司能够有效联系客户。客户投保时都会留有联系方式和信息,例如电话、通讯地址、银行账号等,一旦这些信息发生变化,则可以通过代理人向保险公司进行变更。否则可能造成一些服务的缺失,例如发票邮寄、转扣款失败等。
2.保险计划本身的变更。例如客户根据自身情况的变化,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改变投保时所确定的保险计划,通常有变更受益人、变更投保人、变更投保金额、追加保费、暂缓缴费、犹豫期内退保、有效期内退保等。
3.生存金、红利等客户利益的领取、转换。对于有生存金、红利等这类保险,到期可以领取时,客户可以要求代理人完成相应的申请手续。 这些服务虽然不会像理赔服务那么重大,但是如果代理人能够专业、敬业,确实也可以让客户节约时间,体会到真正保险服务的价值所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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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一词在人寿保险实务上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就广义而言,自人寿保险契约成立时起至终止时止,凡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一切事物都可称为保全。
故广义的保全不仅包括保险费的收缴、契约内容的变更,更包括保险金、给付金、保单贷款、退保金、红利等各类给付事务。
狭义的保全仅仅包括契约内容的各种变更、保单错误的更正以及保险金和退保金的给付。保全服务是寿险公司业务量最大的服务,寿险公司一般都没有处理保全业务的职能部门。
保全:保险公司围绕契约变更、年金或满期金给付等项目而开展的售后服务工作,通俗的说法就是保险公司为使客户的保单有效,在客户的要求下,对保单进行变更,进而为客户服务。
保全业务的申请资格人
1、受益人变更的申请资格人为被保险人或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投保人;
2、受益人资料变更的申请资格人为被保险人;
3、生存金、满期金给付的申请资格人为生存受益人;
4、其他保全项目的申请资格人均为投保人
保全服务范围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变更、地址变更、缴费账户信息变更、年龄变更、红利领取方式变更、减额交清、合同解除、附加险增加或解除、保险单补发、合同效力恢复、生存给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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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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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是指保险公司为了维持人身保险合同的持续有效,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及客户要求而提供的一系列服务。
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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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本公司签发的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保全项目包括保险合同内容变更、保险费续收、增加附加险及续保、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保险合同效力恢复、解除合同、保单借款、可转换权益、保额增加权益、保险合同补发/换发、保险关系转移、保险合同代服务、生存给付、红利/利差的通知与给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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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服务宗旨:以客户为中心,在合法、合情、合理的前提下,依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准确、迅捷的方式向客户提供各类保全服务,实现操作与管理的统一性、规范性、科学性、严谨性、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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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服务申请途径合同保全的申请可通过如下三种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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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直接到保险公司服务网点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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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委托他人如业务员等,到保险公司服务网点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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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通过信函提出申请。此类申请目前限于通讯地址/住所变更、解除合同等公司认可的保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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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指法律上的财产保全?
有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两种。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争议必须有给付内容。7年前 -
保护安全,使免受损害、伤害和毁坏;保持完整无损;保养;维修。
读音:bǎo quán
反义词:歼灭 牺牲 破坏 粉碎
同义词:保存
造句:
1、要严格检验这批产品,确保全部达到一流的质量。
2、经过申辩,他保全了自己的名誉。
3、他觉得自己应该站出来,哪怕牺牲了,也要保全组织和同志。
4、这虽然是个私人美术馆,但馆内艺术品的价值足与罗浮宫分庭抗礼,所以会有那么严密的保全系统。
5、抗战时期,大后方的许多作家并没有因环境险恶而以蝇营狗苟的态度来保全自己。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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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恐子孙不能保全厚恩,令臣魂神惭负黄泉。——《后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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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大老爷保全,真乃天地父母之恩,此后知过必改。——《儒林外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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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7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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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主要有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财产保全在合同法里面有财产保全的解释,就是“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保全,为了防止它的财产因为债务人某些不当的使用或者抵押之类的而失去原有的价值,影响了债权人的利益”这是一种预防性措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设定的,所以你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他的行为对你造成了损失,才可以,如果没有,或者申请错误,比如申请保全的范围扩大,或者标的有误,而债务人又因为你申请没有办法合理动用该财产,对他造成了损失,那么你应该赔偿。
民事诉讼法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1]
证据保全
对于证据保全概念的理解,学界众说纷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四种。第一种观点可心称之为“固定与保管说”。如学者认为:“证据保全即证据固定与保管,是指用一定的形式将证据固定下来,加以妥善保管,以供司法人员或律师、认定案件事实时使用。”“证据保全,固定和保存证据的法律措施,指司法机关依法收存和固定证据材料,已保持其证明作用的措施”。第二种观点为“确定说”。“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照职权采取一定措施加以确定的制度”。第三种观点为“预先调查说”。“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或公证机关在人民法院法庭审查前对证据预先进行调查,加以保护的措施”,“证据保全是指诉讼提起前或诉讼提起后,在未达证据调查步骤之前,依法预先的证据调查以确保证据调查结果的程序”。“证据保全者,即当事人于诉讼上欲利用之证据,恐日后有灭失或确难使用之虞或经他方同意,作为调查而保全之谓也”。第四种观点为“延伸说”。认为“证据保全是对证据的预先调查行为,是法庭调查的向前延伸,并对调查的证据加以固定和保管”。
1.证据保全应当是一种法律制度,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平和正义,保护法律应当保护之权益;
2.此种制度不应当成为强式职权主义的专门权利,其法律制度之设计,应当充分调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积极性,应当充分授权权利主体选择证据保全的机构、方式及时间的先后;
3.证据保全公证应当成为该种制度的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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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民间所谓的查封财产即诉讼保全,如果能报到财产的话,那么等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是可以立即将保全财产直接给权利人的。
纵横法律网 周雪峰律师13年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