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能否小孩贷款?什么是基本离退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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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基本退休费是指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二条源戚誉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仔肆失业、生育雹段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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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去世一般补发20个月基本工资; 企业单位退休人员去世后,安葬费和抚恤金的标准各省市有差异。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扩展资料对于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少数高级专家,征得本人同意,经任免机关批准,其退休年龄可以适配掘山当延长。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最长不超过65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最长不超过70周岁;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作工作。
法律依据:《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第二条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是保障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开展必要活动以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等所需的专项培中资金,是单位预算资金的组成散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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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是指本人退休时候计发的离退休费减除地区附加桐握孝。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按本人月基本离休、退休费的10%增加离休、退休费。离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十二元的,按十二元发给;退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十元的,按十皮物元发给。局稿
基本离休、退休费的数额,按国家统一的政策规定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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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基本退休费是指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告弯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滑友稿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信孝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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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退休费是指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是指本人退休时候计发的离退休费减除地区附加。
法律依据:《劳做伏肆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纯轿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厅租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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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慧亮工资或基本退休费是指劳动者基本工资是根据劳腊碧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轮没标准计算的工资。也称标准工资。在一般情况下,基本工资是职工劳动报酬的主要部分。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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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金为基数计发。即按冀劳社〔2001〕72号文件套改后的基本离(退)休金和套胡歼改后历次按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金之和为基数计发。
其中,2006年6月30日冀劳社〔2006〕76号文件实施前离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休金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轮做迹工资四项之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退休金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腊并奖金三项之和。2006年7月1日冀劳社〔2006〕76号文件实施后离(退)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退)休金按归并后的口径和基本离(退)休金合计金额掌握。7年前 -
基本退休费是指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是指本人退休时候计发的离退休费减除地区附加。截止2001年皮散底,计发基本离休的基数包括:
(一)离休时离休费:干部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
(二)副食品价格补贴:根据总后勤部〔79〕后财字1663号文件规定,自1979年11月1日起,每人每月5元。
(三)工资结构调整:根据总政治部干部部、总政治部老干部局、败凳总后勤部财务部〔1989〕政老发字22号文件规定,自1988年10月1日起,每人每月军职40元、师职35元、团职以下30元。
(四)生活补贴: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1〕后财字第52号文件规定,自1989年10月1日起,每人每月23元。
(五)两步调资:根据民政部、总政治部〔90〕民电字第27号和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1〕后财字第52号文件规定,自1989年10月1日起,每人每月正军16元、副军15元、正师14元、副师13元、团职12元、正营11元、副营以下10元燃枯氏。
(六)粮油调价补偿:根据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老干部局〔1991〕政老发字63号文件规定,自1991年5月1日起,每人每月10元。
(七)增加离休费: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3〕政干字第360号文件规定,自1992年3月起,每人每月军职70元、师职60元、团职50元、营职40元、连职30元、排职20元。
(八)56年和65年以来未调过级的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2〕政干字第417号文件规定,自1992年7月1日起调一级工资。
(九)增加离休费: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3〕政干字第360号文件规定,自1992年10月起,每人每月正军22元、副军20元、正师18元、副师以下16元。
(十)增加离休费: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规定,自1993年10月起,每人每月大军区副职580元、正军520元、副军480元、正师420元、副师370元、正团310元、副团250元、正营220元、副营180元、连职以下140元。
(十一)并入离休费: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规定,自1993年10月起,每人每月团职以上56元、营职以下54元。
(十二)第二步增加离休费: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7〕政联字第3号文件规定,自1993年10月起,每人每月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军职60元、师职50元、团职以下4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军职50元、师职40元、团职以下3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军职40元、师职30元、团职以下20元。
(十三)增加离休费: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8〕政干字第245号文件规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20元。
(十四)增加离休费: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00〕政干字第104号文件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正军255元、副军240元、正师225元、副师210元、正团195元、副团180元、正营170元、副营160元、正连150元、副连140元、排职135元、
(十五)增加离休费: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00〕政干字第104号文件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军职35元、师职以下3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军职25元、师职以下2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军职15元、师职以下10元。
(十六)增加离休费: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01〕政干字第234号文件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正师260元、副师220元、正团190元、副团170元、正营155元、副营140元、正连以下120元。
(十七)增发离休费: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01〕政干字第234号文件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5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3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25元。
(十八)增加离休费: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01〕政干字第491号文件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每人每月正师275元、副师225元、正团185元、副团150元、正营115元、副营95元、正连以下90元。
(十九)增发离休费: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01〕政干字第491号文件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每人每月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5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4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35元。
(二十)增加离休费: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01〕政干字第491号文件规定,自2002年1月起,每人每月正师58元、副师52元、正团46元、副团40元、正营34元、副营30元、正连以下27元。每年1月定期增加。7年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