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如何缴税?富士康有退休金吗?

刘罡 养老 177

回复

共6条回复 我来回复
  • 彤彤的头像
    彤彤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评论
    退休人员再就业,在扣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含游“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包含退休工资。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手老前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毕清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1年前 0条评论
  • 孙鹏的头像
    孙鹏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评论

    法律主观: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扣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包含退休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判瞎罩)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掘闹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神卖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1年前 0条评论
  • 棉花糖的头像
    棉花糖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评论

    法律主观:

    退休金 不属于 个人所得铅租税 的征收范围,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离 退休 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 退休工资 或 养老金 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 工资 、离休生活补助费。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槐前兆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悔雀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1年前 0条评论
  • 陈丽的头像
    陈丽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评论
    一、正面回答
    退休人员再就业个税怎么交要分为几种情况:
    1、退休人员再就业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携乱所得税;
    2、离退休人员兼职所得,按照劳务报酬计征个人所得税;
    3、离配昌退休人员投资经营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等计征个人所得税;
    4、离退休人员取得的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辩卖档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分析
    退休后的劳动者再就业,可以从用人单位中获得劳动报酬,相应的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看是否达到起征点。只要在工作且工资达到了一定的高度都是需要交个人所得税,个税和怎么就业没有关系。
    三、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1、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2、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四、退休返聘的缺点
    1、退休返聘人员大多由于年龄、精力上的原因,难以从事高强度、高压力的工作,工作时间也相对较短,很难根据企业的要求或临时性的工作要求,作经常性的加班、出差等工作;
    2、退休返聘人员一般创新能力比较差,几十年的工作经验会固化他们的思维,限制了他们的思维,因此,退休返聘人员一般不宜做创新性工作。
    2年前 0条评论
  • 壮壮的头像
    壮壮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评论
    法律分析: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逗枯液、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扣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包含退休工资。个人所得税缴纳方法如下,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分为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实行按年计征应纳税额,其他所得应纳税额实行按月计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衍生问题: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谁?
    1、法定对象,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山物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2、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败皮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年前 0条评论
  • 流沙的头像
    流沙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评论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哪。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文件规定:“二、绝吵码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碰粗界定条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2年前 0条评论
客服
客服
关注订阅号
关注订阅号
分享本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