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老师可以补课吗?省部级多大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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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教师补课的规定:退休教师补课只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可以补课的,因为根据《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虽然明文禁止教师有偿补课租灶高,但是针对的弊尺是在职教师,而辩瞎退休教师不再此列,所以是可以补课的。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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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正职退休年龄如下:
1、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年(含五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事业编制人员,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或工龄25年以上的人员,如本人自愿,经组织批准,可以提前离岗;
3、凡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48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本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允许提前退休;
4、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
5、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特殊工种的要求拆拿蔽:
(1)在高温,井下,高空等特殊工种工作10年以上,经过劳动部门审批,可以在法定退休年龄前5年退休;
(2)患有某些疾病,经过审批可以在一定规定年龄办理病退;
(3)某些特殊情况,政府为了安置职工,规定的特殊政策,可以提前几年退休;
(4)有些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经过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旅州)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敏早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年前 -
1、正省部级干部的退休年龄为65岁。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轿歼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闭拍冲之一即可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累计工龄满十年的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2、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贺兄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3)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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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的党政机关干部的退休时间是65岁,但是如果任期未满,则可以延长液中三年,至68岁左右;省部级的副职干部退休年龄一般是在60岁,然后的工作可能会退居二线。
法律分析:省部级的党政机关干部的退休时间是65岁,但是如果任期未满,则可以延长三年,至68岁左右;省做租部级的副职干部退休年龄一般是在60岁,然后的工作可能会退居二线。
省部级官员指正部长,中央办公厅常务副主任,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常务副书记,中央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常务副部长,国务院各组成部门、直属总局和事业单位局长、主席(如银监会等三会),人民银行行长,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最高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中纪委副书记等职务的官员。法律依据:
《老干部离休退休的年龄规定》
按照党和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干部的离休退休年龄为:中央、国家机关部长、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省政府省长、副省长,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正职一般不超过65周岁,副职一般不超过60周岁;担纯埋兆任厅局长一级的干部,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批准可提前离休退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离休退休。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委员,政协正副主席、常委,在任届末满时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可待任届期满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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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退休老师可以补课。没有什么弯烂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辩握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携闹庆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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