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死后如何补偿?退休档案和身份证不符怎么办?

白兰兰 养老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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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瀚章的头像
    瀚章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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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休人员死亡后,家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由当地省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来制定,每个地方的标准可能会不一样。养老账户的余额之中可以退还的部分是指的个郑氏人账户部分,此外,养老账户的余额还需要退还,可以继承。退休老人去世后的补贴陵御有:丧葬补助费;抚恤金;退还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丧葬补助费标准是培租当事人所在城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抚恤金是当事人所在城市上一年度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若逝者去尺丛岩世前养老金未领取完,则余额就由继承人领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碰备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职工、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丧葬补助、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按本市上年度三个月、十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放。直系亲属赡养救助基金,按照当地生活补助标准和价格补贴总额,按月发放到每人手中。对在城镇独居的,将按百分之一百的生活费支付给当地企业的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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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宋媛丽的头像
    宋媛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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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与身份证不一致时,办理退休运银物应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退休年龄身份证和档案年龄不符以档案年龄为准。规定按照以旁液下要求来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1、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
    2、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3、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扩展资料退休年龄的注意事项一般来说,职工退休年龄的档案记载搏州与身份证记载相矛盾可能是以下四种情况的任何一种:
    1、在初次就业时,职工在填报出生时间时阴、阳历不分,导致出生时间在月份上的差异。
    2、为达到提前退休目的,采取其他不法手段和其他有可能导致出生时间差异的情况。
    3、在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时,职工为避免年龄过大(过小)不被单位录用而采取虚报改小(加大)自己的年龄。
    4、入伍时不达(超过)年令,为达服役目的而更改出生时间。
    两者年龄不一致的:应以当事人最原始的档案(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的年龄准,办理退休手续。
    法律依据
    《关于制止和纠正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8号)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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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倩的头像
    高倩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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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休档案年龄与身份证不符,以档案记载为准。
    法律依据请参阅以下规定:
    《关于猜胡渗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穗脊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档案年龄与身份证年龄不符,办理退休以档案最先记载为准。
    劳动和社会保障做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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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野李猫的头像
    小野李猫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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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确定退休年龄时身份证与档案不符的,一般是以身份证为准。如果上述材料都不能确定退休年龄或者没有上述材料的,则根据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来确定;如果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灶乎指间的,则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隐配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顷举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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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赫赫的头像
    赫赫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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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按人事部文件规定,一、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填写的出生日期同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一致的,均可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和计算年龄的依据。二、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同干部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离)休等手续时,应会同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后查实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干部本人档案,同时抄送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对无法查实的,应以干部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三、凡在公安部发布《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通告》之前已办理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其出生日期的认定及年龄的计算,均以办理退(离)休手续时组织人虚或族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档案的记载为依据。

    【法律依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二、 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一)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各地区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要建立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方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核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作出鉴定结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暂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4)级》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出补充规定。(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差弊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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