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是否是无形资产?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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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几方面的原因
一、房屋处置中的国有资产流失
(一前悔)房屋出租无书面合同,租金收费标准随意
在审计中发现,企业部分房屋出租超过六个月,但租赁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这往往造成收取租金存在随意性,缺乏透明陵液度。可能只有各粮站、农机站站长说了算,主管部门又监管不力,造成内部管理失控。
(二)房屋租赁有合同,但随意变更
在审计中发现,有的虽然签订了合同,但执行中多数随承租人的意愿而变更合同,而变更的结果往往是造成国有资产出租方吃亏或损失。这种现象出现主要是出租人和承租方私下商量,往往是损了公家、肥了私家。
(三)房屋租赁有合同,但随意减免租金
在审计中发现,部分企业在签定租赁合同后,不严格履行约定,以承租方维修房等理由擅自减免租金,但都是口头协议、无相关的维修清单及补充协议等书面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四)房屋租赁签订合同,但流于形式
在审计中发现,部门企业虽然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维慧汪正修费由承租方承担”,但实际中还是由出租方维修并承担费用。了解原因,单位说是如果让承租方承担维修费用对方会不租等等,使合同中有关条款形同虚设。
(五)签订长期无效合同出租国有资产
在审计中发现,多数企业存在签订长期无效合同,违规出租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有的租赁期限长达50年以上(含50年),租金仅有几万元。这种现象大多数为二三十年前历史遗留问题,可能当时企业为了解决职工工资、保险等问题,但这一锤子买卖,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
(六)随意处置国有资产
在审计中发现,部分企业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转让企业房屋、土地使用权,并且部分收入存入私人银行卡,未记入单位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1年前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国有资产流失立案标准为: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什么是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国有资产的投资者、经营者和管理者由于过错,违反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致使国脊消野有资产处于流失状态的行为。这里讲的国有资产流失,首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当事人限定在掌握国有资产的投资者、经营者或管理者。其次,这些当事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违法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再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必须是直接违反了有关国有资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产生了结果或不加以制止必然发生国有资产流失不良后果的。
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
决策失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较为普遍,其成因:一是“区域利桥握益”作祟,盲目引进,重复建设。据有关资料显示,全国目前有上千亿元的投资因决策失误而造成损失。我国几乎每个省都有樱喊彩电生产线,然而,彩电生产线的利用率只有45%;各地区为振兴地方经济,不注重实效,盲目引进冰箱、洗衣机生产线,但由于市场及产品本身质量等因素,只好纷纷停产,目前其生产线的利用率只有40%。
国有资产流失罪量刑:
国有资产流失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年前 -
法律分析:因下列客观原因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
(二)因国有资产本生的特殊性引起的难以避免的损失;
(三)已使用年久的国有资产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四)因市场价格波动等商业风险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
(五)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凳烂裤的意外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七十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
(二)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的;
(三)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与本企业进行枣简交易的;
(五)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历搭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前款所列行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或者归国家出资企业所有。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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