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查一个人的资产?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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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某一项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2、从税收的角度考虑,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假定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核算所提供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的应有金额。资产会计基础减税法计税基础等于未来应纳税所得额。
3、固定资产在持有期间进行后续计量时,会计上的基本计量模式是“成本一累计折旧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税收上的基本计量模式是“成本一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累计折旧”。会计与税收处理的差异主要来自于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的不同以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4、除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以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初始确认时其入账价值与税法规定的成本之间一般不存在差异。无形资产在后续计量时,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主要产生于对无形资产是否需要摊销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扩展资料:
税法明确规定,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等各类资产,可以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具体税务处理办法计算的折旧、摊销、成本和净值等,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与会计“账面价值”相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可以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的金额,称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资产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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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产调查是为了明确对方资产情况,知晓对方履行债务的能力,也是考察对方是否有转移隐匿财产嫌疑的考察,个人资产调查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投资、股份收益等等全面的调查,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什么方法可以进行个人资产调查。
一、个人资产
1、在我国,指公民通过劳动或其他合法手段取得的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其所有权归公民个人。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个人财产。
2、个人资产调查报告财产下列财产情况:
(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二、个人资产调查方式
1、法院依职权调查
法院依职权调查是指法院通过自己的调查来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在执行实务中,由于债权人常常不能向法院提供债务人财产状况,或者至多提供一些财产线索,法院就需要通过自己的调查来发现债务人的财产。法院具有强制性的调查权,在法院进行调查时,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协助调查的义务,必须合作和配合,如实向法院提 供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对违反协助义务的人,法院可以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所以,法院依职权调查是发现债务人财产的极具实效性的方法。
2、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
由申请人提供线索是发现债务人财产的有效途径之一。一些申请人在纠纷发生前就与债务人认识,甚至与债务人有过长期的民事交往与合作,他们或多或少了解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因此完全有能力向法院提供这方面的情况;另一些申请人虽然在发生纠纷前与债务人素不相识(如交通肇事等突发性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但纠纷发生后,权利人也会留意债务人财产方面的情况,因此也有可能了解到一部分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3、委托律师进行资产查询
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委托,调查并策划收集有关诉讼及非诉讼证据。
4、在银行进行查询
目前大部分银行都支持通过柜面、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查询个人金融资产,线上查询渠道各家要求不一样,您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借记卡到开户地任意网点,由银行客户经理为为您查询其名下持有的个人金融产品。该业务仅限本人办理,不能代办。其中可查询的个人金融资产包括,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基金、保险、国债、贵金属产品、第三方存管、账户原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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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作为个人是不能够查询别人的资产的。如果是需要查询自己的资产,只需要携带相关证件到相关的资产管理部门查询即可。
查询自己名下的车辆信息,可以通过车管所线上查询或者线下车管所大厅进行查询。
查询自己名下的房产信息,可以去房管局进行查询,一般出示相关证据就可以进行查询了。
而自己名下的银行卡、证券信息都可以通过网银app和证券app进行实时查询。
如果是需要查询别人的名下资产,就需要委托律师进行查询。其中,个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是需要进行法院授权才可以查询的,个人名下的房产信息也是可以通过委托书查询到的2年前 -
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怎么算
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某项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税基础是假定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核算所提供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的应有金额。计税基础用公式表示如下: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税收累计折旧资产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扣除的金额。
资产计税基础的规定:
税法明确规定,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等各类资产,可以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具体税务处理办法计算的折旧、摊销、成本和净值等,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与会计“账面价值”相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可以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的金额,称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一次引入了计税基础的概念。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与资产的账面价值相对应的。有时两者是一致的,但有时候两者也会产生差异。由于会计与税法的核算目的不同,对于收入的确认、成本的扣除及资产的处理等,两者经常会产生差异,这种情况下,资产的计税基础与资产的账面价值是不一致的。
例如,企业持有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会将持有期间发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反映出来,增加资产账面价值的同时,增加企业的当期损益。但按税法规定,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而其计税基础不变,仍为其历史成本。但其账面价值却是其历史成本加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因而与其计税基础就出现了差异。
另如,企业拥有一项存货,在拥有期间,由于市场因素变化,存货的价格降低,企业按会计准则规定提取了存货跌价准备,因而该存货的账面价值为其历史成本减去存货跌价准备。但按税法规定,企业提取存货的存货跌价准备不能税前扣除,因而该存货的计税基础仍为其历史成本,与其账面价值产生了差异。
再如,企业拥有一项固定资产,按直线法提取折旧,估计其使用寿命为15年,但按税法规定其折旧年限最低不得少于20年,假如企业持有该项固定资产5年后将其处置,此时,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其历史成本减去按会计准则提取的折旧,但其计税基础却为其历史成本减去按税法规定可以计提的折旧,由于可以提取的折旧不同,因而其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不同。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2年前 -
固定资产税是指我国70年代税制改革试点过程中对国营企业占用国家固定资产征收的一种税。1979年7月制订试行办法,拟定对国营工交企业全面征收此税。以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为计税依据,实行行业差别比例税率,税率为每月2~5%,并有若干减免税和加倍征税规定。
固定资产的计价以原价为准。由于取得固定资产的来源不同,所以原价也不同,固定资产的计价,按下列原则处理。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计价价值包括:设备买价、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计价;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头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同类完全价值计价;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计价;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2-02-18,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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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7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