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购入无形资产怎么摊销?保险算个人资产吗?

小鱼儿 理财 50

回复

共3条回复 我来回复
  • 兔宝宝的头像
    兔宝宝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评论

    对无形资产的摊销可以采用直线法、产量法和加速摊销法。

    一、直线法

    直线法又称平均年限法,是将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均衡地分配于每一会计期间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无形资产年摊销额=无形资产取得总额/使用年限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计算简便,易于掌握。缺点是就符合会计的客观性原则和配比原则的要求而言,不够理想。对稳定性强的无形资产,如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适合采用这种摊销方法。

    二、产量法

    产量法是指按无形资产在整个使用期间所提供的产量为基础来计算应摊销额的一种方法。它是以每单位产量耗费的无形资产价值相等为前提的。其计算公式如下:

    每单位产量摊销额=每期无期资产摊销额=每单位产量摊销额×该期实际完成产量

    如果无形资产在整个使用期间所提供的工作量可以采用产品的生产产量或工作时数等进行确定,则适合使用这种摊销方法。

    三、加速摊销法

    加速摊销法是相对于每年摊销额相等的匀速直线摊销法而言的,是无形资产在使用的前期多计摊销,后期少计摊销,摊销额逐年递减的一种摊销方法。采用加速摊销法,目的是使无形资产成本在估计使用年限内加快得到补偿。加速摊销方法有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1年前 0条评论
  • 陈婧的头像
    陈婧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评论

    法律分析: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对无形资产摊销是这样规定的 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按合同规定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使用年限或合同规定与法律规定受益年限中较短者作为其摊销年限进行摊销,再或者,合同、法律均未规定,则摊销年限不应少于10年。笔者认为如此处理还欠妥当。正如企业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要充分考虑该项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对于无形资产的摊销也不能如此简单的全额直线摊销,而应有些变化。但这也必须建立在对无形资产的重新分类之基础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2年前 0条评论
  • 希希的头像
    希希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评论
    公司购入无形资产摊销: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自可供使用(即其达到预定用途)当月起开始摊销,处置当月不再摊销。
    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即直线法)、生产总量法等。
    企业应当按月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企业自用的无形资产,其摊销金额计入管理费用;出租的无形资产,其摊销金额计入其他业务成本;某项无形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通过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实现的,其摊销金额应当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等。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则认为其具有可辨认性:
    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多带带或者与有关的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等。
    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商誉的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不属于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和特许权等。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因其成本无法可靠地计量,因此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
    备考初级会计,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初级会计考试的相关信息,请关注环球快问会计在线。
    关注环球网校快问公司购入无形资产如何摊销
    3年前 0条评论
客服
客服
关注订阅号
关注订阅号
分享本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