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几年?有形资产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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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有形资产是以具体物质产品形态存在的资产,包括生产有形资产和非生产有形资产。生产有形资产是指生产活动创造的资产,非生产有形资产是自然提供未经生产而取得的资产。生产有形资产包括有形固定资产、存货 (库存) 和珍贵物品。
其中有形固定资产又按住宅、其他房屋和建筑物、机器和设备、培育资产分类核算; 存货按原材料及用品、在制品、制成品、转售货物分类核算。非生产有形资产包括土地、地下资产、非培育生物资源、水资源。
企业有形资产的分类:
1、有形资产以具体物质产品形态存在的资产,包括生产有形资产和非生产有形资产。
生产有形资产:是指生产活动创造的资产。包括有形固定资产、存货(库存)和珍贵物品。
其中有形固定资产又按住宅、其他房屋和建筑物、机器和设备、培育资产分类核算;存货按原材料及用品、在制品、制成品、转售货物分类核算。
非生产有形资产:是指自然提供未经生产而取得的资产。非生产有形资产包括土地、地下资产、非培育生物资源、水资源。
2、有形资产又可进一步分为实物资产和金融资产。
实物资产:是指经济生活中所创造的用于生产物品和提供服务的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知识、用于生产产品的机械设备和运用这些资源必须的有技术的工人。
从会计角度讲,实物资产包括存货和固定资产等,存货包括库存材料、成品以及生产中的半成品。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建筑物、机械、土地等。
金融资产:是指单位或个人拥有的以价值形态呈现的资产,是一种索取实物资产的无形的权利。是一切可以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具有现实价格和未来估价的金融工具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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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资产包括房屋、机器、设备、企业的资金、资源、产品、设备、装置、厂房、人才信息等具有形态的资产。有形资产是以具体物质产品形态存在的资产,有形资产分为生产有形资产和非生产有形资产两类,其中生产有形资产是指生产活动创造的资产,非生产有形资产是自然提供未经生产而取得的资产。
有形资产是企业创建发展无形资产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企业的最主要目标是盈利,良好的企业形象最终还是要落实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上来的。因此,有形资产对无形资产的促进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企业的有形资产越大,企业的经济实力越强,企业就越有可能为社会、为顾客、为广大公众提供更多的服务和赞助。包括向社会资助一些福利事业和文教事业等等,而这一切都大大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使企业在广大公众中树立起良好的企业形象。
而这种形象一旦形成,又大大有利于企业的兴旺和发达,从而促进企业有形资产的不断增值,这是企业发展的一条良性循环道路。1年前 -
法律解析:
根据 刑法 第三百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 私分国有资产罪 判刑处以三年以上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顷消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私分国有资产罪量刑标准构成要件: 一、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本罪是 单位犯罪 ,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须有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将其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确定故意。如疏忽大意地误将国有资产当作企业资金加以集体私分者,不能成立本罪 三、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所谓国有资产,包括依法经由上述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国有资产。国家对单位的财经分配,有一整套宏观管理制度,如对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国有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者,国家均试行资金分帐制度:将该企业掌握的资金分为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其中,凡国家资金,不得用作企业职工集体福利基金或用作职工奖励奖金等。 四、本罪在客观方面,本罪行为法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指违反了国家对此类单位的国有资产分配管理规定。例如违背了国家关于国有资金与企业资金的分帐比例管理制度,擅自将国有资金转为企业资金,进而私分国有资产者。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认定: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必须是在该犯罪活动中有主要决策责任的国有单位负责人或其他领导人员,具体应包括: (1)直接作出私分决定的单位负责人; (2)直接作出私分决定的单位分管领导; (3)参与集体研究并同意研究决定的领导; (4)具体指挥私分行为的领导。 私分国有资产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 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外,其他对该类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就是单位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或协助实施者。包括:(1)提出私分建议并具体策划私分行为的人员;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外,其他对该类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就是单位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或协助实施者。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 职务犯罪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发[20210]49) 随着企业改制的不断推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的 贪污 、 受贿 等职务犯罪案件时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需要结合企业改制的特定历史条件,依法妥善地进行处理。现根据刑 法规 定和相关政策精神,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关于国家出资企业工作人员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归个人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的行为的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故意通过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 债务 、虚构产权交易等方式隐匿公司、企业财产,转为本人持有股份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应雀神知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瞎中条的规定,以 贪污罪 定罪处罚。贪污数额一般应当以所隐匿财产全额计算;改制后公司、企业仍有国有股份的,按股份比例扣除归于国有的部分。 所隐匿财产在改制过程中已为行为人实际控制,或者国家出资企业改制已经完成的,以犯罪既遂处理。 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人员实施该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 职务侵占罪 定罪处罚;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人员与第一款规定的人员共同实施该款行为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未采取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方式故意隐匿公司、企业财产的,一般不应当认定为贪污;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依法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或者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国有公司、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归职工集体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的行为的处理 国有公司、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转为职工集体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 改制后的公司、企业中只有改制前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或者少数职工持股,改制前公司、企业的多数职工未持股的,依照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关于国家出资企业工作人员使用改制公司、企业的资金担保 个人贷款 ,用于购买改制公司、企业股份的行为的处理 国家出资企业的工作人员在公司、企业改制过程中为购买公司、企业股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企业的资金或者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等用于个人 贷款担保 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或者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 挪用资金罪 或者 挪用公款罪 定罪处罚。 行为人在改制前的国家出资企业持有股份的,不影响挪用数额的认定,但量刑时应当酌情考虑。 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工作人员为购买改制公司、企业股份实施前款行为的,可以视具体情况 不作为犯罪 处理。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渎职行为的处理 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司、企业改制或者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人员 滥用职权罪 定罪处罚。 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司、企业改制或者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给其本人未持有股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个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定罪处罚。 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司、企业改制或者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给特定关系人持有股份或者本人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贪污数额以国有资产的损失数额计算。 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因实施第一款、第二款行为 收受贿赂 ,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改制前后主体身份发生变化的犯罪的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在其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后又实施同种行为,依法构成不同犯罪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 数罪并罚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在其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后将所隐匿财产据为己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事先约定在其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或者在身份变化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 受贿罪 定罪处罚。 关于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具体的任命机构和程序,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出资企业中持有个人股份或者同时接受非国有股东委托的,不影响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 关于国家出资企业的界定 本意见所称“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家出资的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是否属于国家出资企业不清楚的,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界定。企业注册登记中的资金来源与实际出资不符的,应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确定企业的性质。企业实际出资情况不清楚的,可以综合工商注册、分配形式、经营管理等因素确定企业的性质。 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贯彻 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的职务犯罪案件时,要综合考虑历史条件、企业发展、职工就业、社会稳定等因素,注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严格把握犯罪与一般违规行为的区分界限。对于主观恶意明显、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犯罪,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对于特定历史条件下、为了顺利完成企业改制而实施的违反国家政策法律规定的行为,行为人无主观恶意或者主观恶意不明显,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国家出资企业中的职务犯罪,要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充分重视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最大限度地挽回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的损失。不能退赃的,在决定 刑罚 时,应当作为重要情节予以考虑。
法律依据: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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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资产是以具体物质产品形态存在的资产,包括生产有形资产和非生产有形资产。生产有形资产是指生产活动创造的资产,非生产有形资产是自然提供未经生产而取得的资产。生产有形资产包括有形固定资产、存货 (库存) 和珍贵物品。
无形资产,是指无实物形态,用于生产商品和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了行政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非货币性资产。
扩展资料:
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本质区别在于;有形资产的价值是由它的有形性质所创造的;而无形资产的价值是由它的无形性质所创造的,也就是说,有形资产的可触的、有形的和可视的因素赋于其价值。
有形资产的价值来自于它的物质特征,尽管其财产权利是无形的,但它来源于其物质特性。而无形资产的价值或来自于某些权利如许可权、抵押权等,或来自于一些无形因素影响,如竞争优势,独一无二性等,这些无形资产的价值来源都是无形的。
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是区别于有形资产的一个明显特征。有形资产应该有物质形式,具有可触性和可视性,如可以触摸并看到厂房、设备、存货等。但是无形资产的证明文件也是可触、可视的,如也可以触摸并看到专利证书、特许经营权协议等。
另一方面,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价值,实质上都来自其财产权利,而这种财产权利都是无形的。从形式上看,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区别并不明显,要区分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应从本质上考察。
促进
有形资产是企业创建发展无形资产的出发点和最终归缩,没有一定的有形资产作基础是谈不上什么无形资产的,这好比数量与质量的关系,没有数量焉能说得上质量,或者说皮与毛的关系,“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企业的最主要目标是盈利,良好的企业形象最终还是要落实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上来的。因此,有形资产对无形资产的促进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良好的企业形象是要靠人来塑造的,人才尤其是企业家在塑造良好企业形象过程中所起的巨大作用,是人所公认的企业家往往被视为企业形象的雕塑家和设计师,他的名声和信誉好企业就相应生辉,企业家把企业的形象放在生死攸关的地位,不仅在于创造良好的形象创造名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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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局源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没腊腔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枯衫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2年前 -
? 一、 私分国有资产罪 新规定如何处罚 《 刑法 》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扰拍毁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私分国有资产罪应该怎么认定?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 所谓国有资产,包括依法经由上述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国有资产。例如税务机关掌握着的纳税人依法上交国家的税款等等。国家对单位的财经分配,有一整套宏观管理制度,例缓备如对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国有企业,凡实行承包经营者,国家均试行资金分帐制度,即将该企业掌握的资金分为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其中,凡国家资金,不得用作企业职工集体福利基金或用作职工奖励奖金等。否则,即属违背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不法行为,其中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者,更进一步地侵犯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数额较大者,即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国有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本罪是 单位犯罪 ,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须有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将其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确定故意。如疏忽大意地误将国有资产当作企业资金加以集体私分贺扒者,不能成立本罪,但情节严重者,可按有关 渎职犯罪 处理。 要判断行为人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是否会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需要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上看。如果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没有完全符合以上四个构成要件,则不成立私分国有资产罪,不能对其进行刑事处罚。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如果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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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 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应该说,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从贪污罪中分离出来的,但档知它与贪污罪又有许多不同之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行瞎消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神歼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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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刑法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判罪标准: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斗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顷销胡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雀拦刑法》 第三百九十六条 第一款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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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有形财产则包括企业的资金、资源、产品、设备、装置、厂房、人才信息等一切生产要素在内。总得来说,有形财产就是有一定实物形态的资产。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1-11-22,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2年前 -
有形资产是指那些具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有形资产主要包括:房屋、机器、设备等具有形态的资产。狭义的有形资产通常是指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广义的有形资产则包括企业的资金、资源、产品、设备、装置、厂房、人才信息等一切生产要素在内。4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