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民族资产?怎么自己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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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个人名下的房产情况,需要去房管局进行查询,房管局都有自己的房屋管理系统,能够一目了然的查询到你需要的信息。 另外也可以去证券公司,查询个人的股票账户,通过股票账户,可以了解到个人的股票证券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2年前 -
江湖传言,国民党被赶到台湾的时候,在中国大陆和海外留下了大量民族资产,包括一些国民党将领的支票、股票、抗战时留下来的日本大洋、大关金(国民党钱,每张面额二千五百万)、美金、国外银行巨额存单、金条等,这些财产有专门的守宝人保护,如果能够找到守宝人,并取得守宝人的信任,就可以拿到这些财产。一时之间,有很多人参与其中,希望自己能够找到这些民族资产,江湖上对这些人统称为“跑票子的”或“跑老票子的”。8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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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资产不仅是在民囯时期遗留下的资产,物资,更重要的是清朝政府所遗留的外国所欠中国政府的债权,债务和所存储的黄金、白银、珠宝、玉器、等等。中华民囯时期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19年孙中山先生将同盟会改组国民党,建立了中国国民党并成立中华民囯政府10月10日定为纪念日;第二阶段是蒋介石领导的中华民囯南京政府,这一时期从1927年至1949年止8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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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组织”民间总部”骨干用”民族资产”诈骗被判刑
[日期:2006-03-28]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屈新建 郭群才 [字体:大 中 小]中国法院网讯 3月12日,非法组织“民间总部”中原局局长并兼该组织经济实体“中国国际金融企事业集团”的河南省人林松山,因犯诈骗罪被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500元。
林松山,又名林同录,1953年出生,河南省方城县赵河镇人,2003年7月份加入“民间总部”,后被任命为该组织设立的中原局局长兼河南省负责人,2005年10月26日被抓获归案。经查:“中国国际金融企事业集团”是非法组织“民间总部”所办的经济实体,下辖中国民间银行、民族团结发展基金会、新科技开发公司3个单位。该组织宣称:历朝历代灭亡时将国库的黄金、白银埋入隐秘的大山,历代相传下来,并被称之“民族资产”。如今,该资产有的在国内,有的被存入外国银行,涉及48个国家127家银行,但因种种原因都没有启动民族资产。该组织还宣称“民族大业”的经费目前是民筹民办。
林松山完全接受该组织的思想理论并自我加以发挥,几年来,他四处奔波,物色发展成员,扩大组织,建立机构,到处宣扬“民族大业”的谬论,称凡是加入该组织的人员,待将来启用民族资产后都能得到好处。由于林松山的宣传和煽动,一大批人员上当受骗加入该组织,并成立了多个分支机构。自2003年9月份至案发,林松山以路费、手机费等理由向他人索要钱财,目前查证属实共23次4650元。
8年前 -
民族遗留资产肯定存在,具体有多少不知道,唐.宋.元.明.清.民国各有各的掌管者,他们之间都是死敌,.试问谁能查清呢我认为,这些都是我中华人民祖先遗留下来的,每个中国人都有份,任何政党.组织.团体.集团.个人都不能据为己有,国家应配合,财产掌管人把这些资产用于人民,用于国家建设上以提高人民总体水平,把国家建设的更加繁荣强大
顺便说一下,早在八几年就有以解决民族资产为由而行骗的,他们用种种道具欺骗人,骗财骗色,至今越演越烈,网友朋友千万不要上当,有多少人被弄的家破人亡.妻离子散.负债累累,皆由贪心所致,这是—条不归路
我认为这件事是政治为前提下的经济,牵扯到很多国家的利益[尤其美国],非常复杂而微妙,决不是单纯凭单取钱为所欲为的……..
在此也警告企图把民族资产据为己有和想分—份的人,你们决无好下场,因为天不答应.人民不答应.为之而牺牲的亡灵不答应
在此,为历代保卫民族资产而献身的英雄们致以最崇高的敬礼11年前 -
民族资产阶级,是半殖民半封建社会下,自身的经济发展与外国资本主义没有太多联系,资本相较于官僚资产阶级或买办资产阶级势力较弱的一类资产阶级团体。
简言之,就是国家内部自主创业,独立经营且资本较弱的资产阶级团体。
16年前 -
相对于外资而言的,除去外资部分,都算民族资产了,现在不怎么讲了.主要是解放前,针对一些愿意和共产党合作的资本家掌握的资产而言(老外和老蒋等的四大家族的资产不在内)18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