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办公用品有哪些?出售固定资产如何报税?

张宁 理财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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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洋洋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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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应当区分不同情况,缴纳增值税。

    首先, 纳税人出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在购买时 (2 0 0 9年1月1日以后购买) 投入税的瓦卡哈拉,应当按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缴纳销售时缴纳增值税, 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次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瓦卡哈拉购买没有进行投入减税 (2008年12月31日之前) 出售时或按照原规定将增值税支付减半,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扩展资料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的规定,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上述规定外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上述规定外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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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爱宝宝的头像
    可爱宝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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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售固定资产主要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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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米米妈的头像
    米米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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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办公室里的东西,比如桌椅、板凳、文件柜、电脑、投影机、传真机、复印机、电灯、空调、灭火器、饮水机等属于固定资产,有的公司对于固定资产是要登记造册的。
    纸张、文具等属于低值易耗品。
    5年前 0条评论
  • 果果的头像
    果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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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1、主表:
      第5栏“(二)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填列9.5÷1.04=9.13
      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列(9.5÷1.04)×4%=0.37
      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列(9.5÷1.04)×4%÷2=0.185
      2、附表一:
      因按规定不允许开专用发票,假设已开具普通发票,在第10栏“开具普通发票”对应的“4%征收率”的列次填报。销售额、应纳税额与主表第5栏、第21栏一致。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2012年第1号公告,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规定了两种情形,即: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属于上述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文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已经颁发的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相关文件对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进行对照解读,并通过申报表填写实例演示,力求能够让一般纳税人在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对政策有一个准确的把握。
      一、关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相关政策
      截至目前,总局对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总共颁发了五个文件,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其中,随着财税[2009]9号文件的执行,财税[2002]29号于2009年1月1日起失效。
      2009年以前,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购进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相当于企业已经负担了该项增值税,如果对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17%的税率征税,就会形成重复征税,因此对于销售价格不超过原价的的固定资产,一般给予免税政策;2009年以后,我国的增值税政策由生产型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原则上销售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要按照17税率征税,同纳税人销售一般货物的税收政策保持了一致。
      (一)关于财税[2008]170号文解析
      总局2012年第1号公告界定的这两个简易办法征税的情形是对此前的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更加明确和周全的补充。为什么这么说呢
      根据财税[2008]170号:第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第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8]170号文件,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简单的按照时间界限来确定是否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显然是不妥的。想当然认为销售使用过的2009年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都按照17%税率来征税,是以2009年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都是可以允许抵扣为基础的。但实际上是存在多种情况,虽然是2009年以后购进的,但只要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的项目,均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转让这些使用过的又属于税法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17%税率征税,无疑是重复征税,不符合税法原则的。
      (二)关于财税[2009]9号文解析
      财税[2009]9号文件纠正了财税[2008]170号文件的单纯以时间为界限考虑不周全的错误,规定:第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第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一般纳税人2009以后购进的如果是属于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比如,2009年购进应征消费税的纳税人自用的小汽车,如果2011年企业转让该小汽车时,只要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税。
      (三)关于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解析
      当然,财税[2009]9号文件对财税[2008]170号进行了必要的补充纠正,但同样留下争议。
      比如购买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时已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这时候是按照17%税率征税还是按照简易办法依4%减半征税呢同样,实行简易征税的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按照17%税率征税还是按照简易办法依4%减半征税呢
      自然,按照道理来说,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实行简易征税的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税法都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按照不重复征税的原则,销售时自然也不能按照17%税率征税。但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并没有包括该项内容,按照财税[2009]9号文件条款的意思,小规模纳税人时购进的固定资产,在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转让该固定资产上,就要按照17%税率征税;同样,实行简易征收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要按照17%税率征税。但是这样又会造成重复征税,不符合税法精神的。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明确了这两项内容都按照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税。
      其实,上述相关文件的实质反映了税法的不重复征税的基本原理。即:凡是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税法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则销售时按照17%税率征税;凡是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税法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则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税。
      综上所述,从2012年2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有以下四种情形:
      第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或者自制的税法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按照17%税率征税;
      第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第三,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第四,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或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再有免税规定。
      2009年1月1日,财税[2002]29号文件,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不超过原值免税,超过原值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税。2009年1月1日以后,无论是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还是总局2012年第1号公告,都没有免税的规定,也就是说,2009年1月1日以后,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超过原值,或者按照17%征税,或者按照4%减半征税。
      三、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函[2009]90号文和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对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是按照简易办法征税的,都规定了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但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由于目前的企业防伪税控开票软件没有2%的税率设置,只有4%的征收率可以设置,因此,企业在开具电脑版普通发票时只能开具4%征收率的普通发票,不能开具税率为2%的普通发票。
      四、税额计算和申报表填列
      (一)税额计算
      假设A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08年1月购进了1台机器设备,没有进行进项抵扣,2009年10月转让该设备,转让价格为104万。那么税额如何计算,申报表又如何填列呢。
      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件,
      不含税销售额=104÷1.04=100(万)
      税额=100×4%÷2=2(万)
      (二)申报表填列
      如上文所述,虽然简易征收的实际征收率是2%,但企业只能按照4%的征收率开具普通发票,因此,减免的2%税款部分只能在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主表填列时进行体现。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中填入按照4%征收率计算的全部税额;在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栏中填写按照2%征收率计算的减免的增值税税额,报表会根据钩稽关系21栏-23栏自动计算结果到24栏“应纳税额”一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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