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增值税可以抵扣吗?净资产变动原因?

胡行娟 理财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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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白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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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
    看情况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相关涉税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务处理: 1、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确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税销售额 / (1 3%);应纳税额售额*2%; 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增值税3%征收率减按2%征收。 2、发票开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的税务处理: 1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此外,针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四)项: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应纳税额确定 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销项税额:销售额税销售额 / (1 16%);销项税额售额*16%;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减按2%征收增值税,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税销售额 / (1 3%);应纳税额售额*2% 3、发票开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的相关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按规定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第一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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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媛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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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能抵扣增值税,固定资产在企业总资产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固定资产是企业的赖以经营的资产。在交易固定资产时,会涉及缴纳增值税。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

    一、固定资产能否抵扣增值税
          是可以抵扣的,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二、固定资产抵扣的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三、不能固定资产抵扣的情形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整理的内容。希望上文的固定资产能否抵扣增值税、固定资产抵扣的法规依据以及不能固定资产抵扣的情形的内容会有所帮助。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上的法律平台,在线的律师会随时会对于疑问进行专业的律师咨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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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丽的头像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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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进项税可以抵扣。
    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
    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可以进行抵扣。
    所谓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 12 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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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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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税法明确了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及相关政策,注意以下几点: 1、《条例》及《细则》规定:购进固定资产取得 增值税发票 可以抵扣销项税额,但购进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和自用的应征 消费税 的摩托车、小汽车、游艇)的固定资产(含混用的机器设备)及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的不动产以及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的原料费和修理费)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这是这次 增值税 转型改革的关键点。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根据新《条例》、《细则》针对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政策的有关规定作出了补充,即: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统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在2008年以前发生固定资产购进的,即使取得了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关业务的扣税凭证也不允许抵扣。 (2)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要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③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自制或购进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要在当月计算并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4)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5)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等15个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政策文件从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3、因购置机器设备的进项税可以抵扣销项税额,所以新《条例》删除了原《条例》“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明确了与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政策相关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1、将不允许抵扣进项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列入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范围。即: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项目,其包含的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2、将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包括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时,与其购进相关的劳务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的抵扣,如:与购进货物相关的运输费、加工修理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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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何的头像
    小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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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 增值税 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中的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即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对于一般纳税人的不动产以及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不准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即“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实际工作中,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难以准确划分。如电力企业输电线路、供水企业供水管道;炼油企业储油罐、输油管道等设备。这类设施和设备,根据行业核算要求,虽然按固定资产中的设备类管理,但其构建既涉及土建又涉及设备,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时,难以准确划分其究竟是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   再如输电线路中的铁塔输电线主要由铁塔、绝缘子、导线、横担、金具、接地装置及基础等组成,其中线路基础是由土建部分构成。因此有人认为该资产应属于地上附着物,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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