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是什么?如何使资产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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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在500万元以下(以下均不含本数,下同)的。(二)较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在500万元以上(以上均含本数,下同)、1000万元以下的。(三)重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四)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在2000万元以上的。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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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金保值法:黄金的稳定性是任何投资品所不能替代的,特别是经济萧条时。但是黄金的收益增长速度较慢,只适合保值。但是这是最安全也是资产保值的必备方法。
2、银行保值法:虽然银行存款的保值完全赢不过通货通胀,但是也是最安全的保值方法之一,完全不必担心银行跑路。不过,除去掉通胀,银行的收益在大部分情况下还是为负数。从保值这个角度看,银行保值法是最差的。
3、房产领域保值法:房子用来防通胀是可以的,购买房子最好向都市圈核心靠拢,选择地段好的。一线城市的黄金地带的房子保值性是最好,边远地区的房子的未来增值潜力就差一些。
4、股票投资法:股票投资肯定是可以保值的,但是要选好股票,不能随意乱买。普通人想要购买,最好让专家来帮忙操作购买股票型基金。
5、投资商铺保值法:事实上,在商铺的选择上,开发商的品牌实力、操盘团队的水平对于产品投入和以后升值都比较关键,因此,选择经验丰富的品牌企业更可靠,对于投资的回报较为保险。
1年前 -
1、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促进现代化企业制度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逐步深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加强管理资产监管能力,建立与完善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指企业在考核期内,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大于或等于期初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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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就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既是国有企业及机构的必要任务,也是保障社会安定团结的基础。此外,为了促进现代化企业制度推行,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逐步深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就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的成败。从提高企业的国有管理资产监管能力,建立与完善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在稳定与和谐中深化改革,在深化改革中探索促进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途径。
扩展资料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国家宏观层面上看,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明确产权关系,增强企业领导干部的责任主体意识。这是保护国企资产不受侵犯、保值增值的重要途径。现行企业制度条件下,部分企业责任主体不明确,国企财产名义上是全体人民所有,企业资产所有权由代表国家管理的国资委行使,产权所有者对自己所拥有资产的损溢、处置既无实际的权利,也无实际的责任。资产增值得不到直接的利益;资产流失也不会受到直接的损失。虽然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解决了政企不分的状况,但并未实际解决产权关系和责任主体问题。因此,国企经营者在代表国家,还是代表企业,或是代表职工的责任问题依然不够明确。按照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出资者是产权所有者,它对资产的流向、损失、收益有权也有责。经营者在国家的法律政策范围内,按资产所有者的意愿组织生产经营,保证资产的安全与增值。可见,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经营责任主体意识,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途径。
2、完善国有资产分级管理监督体制,是实现国企资产保值增值的有效机制。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要求,“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①以出资人到位为目标,加快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省市分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举措,已成为实现国企资产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国资委专司资产出资人职能,为国企资产的保值增值提供有效机制。对于授权监管的省、市、县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需依法履行好出资人的职责,防范国企资产流失。
3、完善行政立法和执法监督,依法管理国企资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经营者对国企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职责和目标。同时,以经营管理为载体,全面实施企业廉政建设“五项制度”,是从源头防范企业腐败和资产流失的阳光工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与《关于加强改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等五项制度,是中纪委、国资委提出的较为完备的廉政制度监督体系。以此为载体,将廉政建设工程贯穿于企业各项经营管理制度规范之中,能够有效预防权力腐败。如: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等,能够有效地依靠法律程序保护投资决策的落实、法人合法权益及职工的利益,为企业防范资产流失,预防腐败提供了有效的法律监督。3年前 -
实际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
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法定资产损失,只能专项申报,向提供证据资料年度扣除。它的特点是:
(1)损失金额逐步变化,金额不具有确定性;
(2)损失估算是否合理,需要大量证据支撑观点,否则无法确认;
(3)未实际处置,在资产负债表反映,体现为”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一旦符合法定资产损失,可税前扣除。
举例说明吧: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等原因出现的损失;
2、债务人的死亡、破产、失踪等出现的损失.
以上原因导致无法转让处置,又并非是纳税人的原因引起,25号公告对此类未实际处置、转让已发生的损失归于法定资产损失。
扩展资料:
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对有确凿证据证明由于不真实、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证据或估计而造成的税前扣除应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认定财产损失应把握以下几点:
1、真实性:一是客观真实,企业的财产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不能有虚构或者夸大的成分;二是必须是可以用合乎法规要求的证据证明的真实,如果企业在财产损失发生之后没有保存、搜集、取得有效的证据,那么即使财产损失是客观真实,也不能税前扣除。
2、证据资料应合理采信,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应根据不同企业、不同损失事项予以采信。 3、既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实质重于形式”,也要辩证的看待“实质重于形式”。
对于损失事项的认定,应“实质重于形式”,防止被假象蒙蔽。
对于证据的采信,要“形式重于实质”,也就是说,没有证据资料证明的损失,不能予以认定。
4、认定时应依据税收法规并结合财务、会计等相关经济法规综合考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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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要坚持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的方针……坚定不移把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抓经营,提升服务保障力
实现渠道优化增值
抓安全,提升和谐生产力
促进低碳绿色增值
抓改革,提升队伍成长力
发挥人才潜能增值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7年前 -
实际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一,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如: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债务人的死亡、破产、失踪等出现的损失,就无法转让处置,这些又并非是纳税人 的原因引起,新《办法》对此类未实际处置、转让已发生的损失归于法定资产损失。
二,对损失的不同归类会影响税前扣除资料要素差异和追补确认年度的认定(法定损失不追溯,实际损失可以追溯处理)。
三,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法定资产损失,只能专项申报,向提供证据资料年度扣除。它的特点是:
(1)损失金额逐步变化,金额不具有确定性;
(2)损失估算是否合理,需要大量证据支撑观点,否则无法确认;
(3)未实际处置,在资产负债表反映,体现为”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一旦符合法定资产损失,可税前扣除。7年前 -
举例说明吧: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等原因出现的损失;
2.债务人的死亡、破产、失踪等出现的损失.
以上原因导致无法转让处置,又并非是纳税人的原因引起,25号公告对此类未实际处置、转让已发生的损失归于法定资产损失。1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