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有哪些业务?银行借记卡能贷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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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靠,农村商业银行是正规商业银行。它是由农村信用社改革而来的。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股份制地方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和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样,也是商业银行的一种。他们从事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的业务。他们的客户主要是农业、农村和农民。其网点一般在县级及以下,不跨地区设置。中国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姜黎明表示,不再设立新的农村合作银行,所有农村合作银行将改组为农村商业银行。取消合格股,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 展开数据 1.在保持县(市)法人地位总体稳定的前提下,稳步推进省联社改革,逐步构建以产权为纽带、以公平为纽带、以规范为约束的省联社与基层法人社会新型关系,真正形成省联社与基层法人社会的利益共同体。中国农村信用社合格股比例已降至30%以下,成立了约210303家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金融机构总资产占中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总资产的41.4%。此外,已有1424家农村信用社达到或基本达到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条件。通过改革,农村信用社的治理模式发生了根本改变,长期存在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组织自身形成了进一步推进深层次体制机制改革的内生动力。 2.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政策,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是降低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并进一步完善政策框架以实现更低的存款准备金率,将于5月6日由央行向中小银行公布。通知规定定向准备金率三次落地,并明确了三次落地的规模。即5月15日和6月17日分别下调县域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7月15日下调存款准备金率至8%。是辖区内由农户、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组成的股份制地方金融机构。第十一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3.第十二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具有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措施和其他与业务有关的设施。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可靠,农村商业银行是正规商业银行。它是由农村信用社改革而来的。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股份制地方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和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样,也是商业银行的一种。他们从事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的业务。他们的客户主要是农业、农村和农民。其网点一般在县级及以下,不跨地区设置。中国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姜黎明表示,不再设立新的农村合作银行,所有农村合作银行将改组为农村商业银行。取消合格股,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 展开数据 1.在保持县(市)法人地位总体稳定的前提下,稳步推进省联社改革,逐步构建以产权为纽带、以公平为纽带、以规范为约束的省联社与基层法人社会新型关系,真正形成省联社与基层法人社会的利益共同体。中国农村信用社合格股比例已降至30%以下,成立了约210303家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金融机构总资产占中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总资产的41.4%。此外,已有1424家农村信用社达到或基本达到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条件。通过改革,农村信用社的治理模式发生了根本改变,长期存在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组织自身形成了进一步推进深层次体制机制改革的内生动力。 2.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政策,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是降低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并进一步完善政策框架以实现更低的存款准备金率,将于5月6日由央行向中小银行公布。通知规定定向准备金率三次落地,并明确了三次落地的规模。即5月15日和6月17日分别下调县域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7月15日下调存款准备金率至8%。是辖区内由农户、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组成的股份制地方金融机构。第十一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3.第十二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具有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措施和其他与业务有关的设施。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2年前 -
商业银行的特征有以下几点:
1、商业银行是金融企业,是承担着资金融资职能的企业;
2、商业银行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它的经营目标是利润最大化,中央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一般不以盈利为目的;
3、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广泛,业务种类齐全,是唯一能够吸收活期存款的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范围窄,经营不完全的信用业务,或不以银行信用方式融通资金。
商业银行是银行的一种类型,职责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主要的业务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一般的商 业银行没有货币的发行权,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主要集中在经营存款和贷款业务。
因此,商业银行作为特殊银行,首先在经营性质和经营目标上,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不同。商业银行以盈利为目的,在经营过程中讲求营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不受政府行政干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