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服务密码是什么?银行资金监管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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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管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从狭义上讲,银行业监管是指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组织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总称。广义的银行业监管则不仅包括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或他律监管,也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或自律监管。
银行业监管是一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各国金融监管的内容、手段及程度有所变化,但与其他行业相比,以银行业为主体的金融业从来都是各国管制最严格的行业。究其原因,主要是由金融业本身的特殊性及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决定的。
首先,在世界经济日益全球化、资本化、电子化的今天,金融已不再扮演简单的“工具”或“中介”角色,而是积极地对各国经济起着促进甚至是先导的作用,成为一国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金融业的稳定与效率直接关系到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乃至国家的安全,必须对金融业进行严格的监管,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和高效运作。
其次,银行等金融机构面对的都是社会公众,其经营与公众的信任度有着密切关系,带有鲜明的公众性的特点。相对而言,银行是一个非自由竞争的行业,具有一定的垄断性,这必然影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另外,出于安全或保护客户财务信息机密的需要,银行的信息披露度不高,造成公众获取信息的不对称,使公众难以对金融机构的风险和业绩作出准确判断。因此,需要政府从外部对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以调节垄断性带来的市场机制相对失灵现象,减轻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评价和监督困难,达到保护公众利益的目的。
再次,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有着特殊的风险。与一般的工商企业不同,高负债和无抵押负债经营是银行营运的基本特点,存款客户可以随时要求提兑,这种特殊的经营方式容易造成风险的聚集与放大,一旦出现挤兑现象或其他的营运危机,所危及的往往不只是单个银行,还会累及其他银行乃至整个银行体系,引发系统性金融危机。20世纪下半叶以来,金融市场全球化以及金融创新的活跃在促进金融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大大加剧了金融体系的风险,并对传统的监管制度提出了挑战,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尤显重要,这已成为各国监管机构及专家学者们的共识。
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的外部监管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是相辅相成的。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金融秩序的宏观稳定为目标,以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为重点,在银行业监管中起着主导作用。然而,和其他的外部监管制度一样,金融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不可避免地带有滞后性和监管盲区,尤其对于金融机构的某些高风险业务,如以金融衍生品为代表的银行表外业务,监管部门很难及时有效地予以监管。由此,自20世纪末,随着金融创新对传统银行监管制度的挑战,各国普遍重视金融机构的自律管理,纷纷立法,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强以内部风险控制为核心的自我监管,并制定标准指导银行对其自身风险进行内部考量与评估。可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自律监管是政府监管部门外部监管的必要的有益补充。2年前 -
银行卡被监管的含义便是当用户涉案或银行卡额度产生出现异常变化时,出自审理需要或是合规管理等法律法规缘故对银行卡执行监管,到那时候银行卡中额度的变化、转帐和存、提款都是会遭受监管和管束,如果有银行卡被监管的情形产生,那么用户能够打电话给电银行客户经理或到银行柜面资询具体情况。
假如用户要想申请办理超大金额现钱业务流程,信用额度超出了本地银行规范,那么就需要依据相关规范开展记录并进行银行的监管,那样是因为防止洗黑钱的情形产生。对超大金额现钱业务流程开展监管,银行采用的合规管理方式,监管信息内容只可以被银行得知,是不易对外泄漏用户的个人账户个人隐私的。假如发生此类情况,那么用户应该立即与银行开展交流或向相关部门开展举报。
除此之外,如果持卡人想要办理大额现金业务,额度超过了当地银行标准,那么就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并接受银行的监管,这样是为了避免洗钱的情况发生。对大额现金业务进行监管只是银行采取的反洗钱手段,监管信息仅仅能够被银行获知,是不会对外泄露客户的个人账户隐私的。如果出现问题,可以及时与银行进行沟通或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
银行卡主要是为了减少不必要的资金损失,在管理之前,必须在相关部门的要求下清理客户的重要因素信息。在通常情况下,银行卡的管理主要是因为需要处理相关部门的事件,或者防止洗钱等因素进行银行卡的管理。
在银行卡被管理时遇到,在日常生活中,用户需要立即拨打发行卡的银行人工客服电话询问原因。或者先拿自己的身份证开银行查原因,根据具体原因对应不同的方式。这需要用户用截图记录网站的联系记录,确认交易时间与银行汇款一致。2年前 -
银行卡被监管的意思就是当持卡人涉案或银行卡金额发生异常变动时,出于办案需要或者反洗钱等法律原因对银行卡实施监管,到那时银行卡中金额的变动、转账和存、取款都会受到监管和约束,如果有银行卡被监管的情况发生,那么持卡人可以打电话给电银行客服或到银行柜台咨询详细情况。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所谓的银行卡监管的含义是当用户涉案或银行卡额度发生异常变化时,因审判或合规管理等法律法规的需要,对银行卡进行监管。 届时,银行卡内限额的变更、转账、存取款将受到监管。若银行卡被监管,那么用户可以致电银行客户经理或到银行柜台查询具体情况,控制银行卡主要是为了减少不必要的资金损失。 之前,需要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对客户的关键要素信息进行清理。 一般来说,银行卡管控主要是指由于相关部门办案需要或反洗钱等因素对银行卡的管控。
除了这种情况以外,持卡人如需办理大额现金业务,且金额超过当地银行标准,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登记并接受银行监管,以免洗钱。 监管大额现金业务只是银行采取的一种反洗钱手段。 监管信息只能由银行知晓,不会泄露客户个人账户的隐私。 如果你有任何问题的话,那么您是可以去及时和银行沟通或向相关部门投诉,当银行卡处于风控状态时,首先与银行沟通,询问工作人员为何银行卡处于风控状态。 若账户因非法攻击等非用户违规操作而被银行风险管控,银行会在查明相关情况后对银行卡用户解除监管,用户可以更改账户密码。
在日常生活中,银行卡被监管的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第一点是如果用户要申请大额现金业务流程,且信用额度超过当地银行规范,则需要按照相关规范进行记录和银行监管,因为是为了防止洗钱。银行对与大额现金业务流程进行监管,采用合规管理方式,监管信息内容只能由银行知晓,不易泄露用户的个人账户和个人隐私。 如果发生这种情况,用户应立即与银行沟通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2年前 -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只能用作本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支取、使用。
房屋预售也称商品房预售,楼花买卖,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其实质是房屋期货买卖,买卖的只是房屋的一张期货合约。它与成品房的买卖已成为我国商品房市场中的两种主要的房屋销售形式。房屋预售是一种附加期限的交易行为。
品房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一个期限,并把这个期限的到来作为房屋买卖权利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失去效力的根据。同时房屋预售还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由于商品房的预售不同于房屋的实质性买卖,真正的房屋交接尚未形成。
国家因此加强了对商品房预售市场的规范。我国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资格及程序作了规定,而且还要求在预售合同签订后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拓展资料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 资金监管即交易市场通过银行进行监管,专款专用,买卖双方一旦达到成交意向,并完成交易,市场银行接到双方成交指令,放款给卖方,很好的规避了部分交易商的信用的风险,真正解决了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互相担心不敢先付款或不敢先付货的问题。
3. 因为开发商将收取的购房款打入政府监管账户,只能用于建造该商品房。目的是为了防止开发商转移资金将该资金用到其他地方,导致后期资金短缺,造成烂尾楼。3年前 -
资金监管即交易市场通过银行进行监管,专款专用,买卖双方一旦达到成交意向,并完成交易,市场银行接到双方成交指令,放款给卖方,很好的规避了部分交易商的信用的风险,真正解决了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互相担心不敢先付款或不敢先付货的问题。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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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金监管对买卖双方有什么好处?
1、资金结算方便安全
买卖双方资金往来可以不用自行交割,也不用再通过中介机构,而是由政府部门监管,通过银行结算方式收付。一方面,方便了广大消费者就近交存或提取大额房款,避免大额现金流转风险。
2、监管资金带息支付
房屋交易完毕后,买方领取产权证,资金监管机构指令银行将房款连同交易期间的利息一并支付给卖房人。
3、不延时限便捷服务
房屋交易资金实行监管后,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交易经审核准予登记发证的,买卖双方自登记进件之日起经15天便可领取产权证或房款。
二、申请交易资金监管后大概多长时间能拿到房款?
1、全款: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购房的交易,卖方15天即可办结全部手续;
2、贷款:申请公积金或商业贷款方式购房的,房管部门7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屋他项权证(即抵押权证),然后贷款人将他项权证送交贷款银行,银行将贷款划入监管帐户后,买房人领取产权证,卖房人也可领取房款。
三、二手房资金监管流程是什么?
1、买卖双方(或在中介公司)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
2、买卖双方携带买卖合同、身份证原件、房产证原件,到银行同银行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并开立银行卡或存折;
3、买方将交易资金的首付款划入银行,并通知银行;
4、银行确认款项到账,并通知交易双方;
5、买卖双方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
6、买卖双方将房产交易登记受理回执复印件交予银行核实;
7、银行核对无误后,将资金划入卖方制定收款账户;
8、卖方收到首付款,继续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9、买方将尾款划入银行,待到房产过户成功后,将房款划给卖方。
不做资金托管:出卖人可能无法取得全部房款。
由于购房者没有将买房资产进行托管,那么就不能保障购房者的资金是否足够、房款是否能够按时交齐。因此,很可能会出现房子办好过户手续,房屋出卖人却收不齐房款的情况,这样交易的安全性就无法保障。
7年前 -
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只能用作本**建设,不得随意支取、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后续付款、按揭付款)。)业内人士认为,预售资金监管成为焦点,显示政府部门对开发商监管力度越来越严厉。此监管措施旨在防止资金被挪作他用从而造成烂尾楼。而一旦预售款不得他用,一些开发商可能会因为资金链紧张而快速推盘或促销,尽快回笼资金。房价有望再降,这对购房者而言,自然是利好消息。7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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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开发商将收取的购房款打入政府监管账户,只能用于建造该商品房。目的是为了防止开发商转移资金将该资金用到其他地方,导致后期资金短缺,造成烂尾楼。7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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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机构是根据法律规定对一国的金融体系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其职责包括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监督管理金融机构的合法合规运作等。7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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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管的原则是银行业监督管理行为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我国银行业监管应遵循以下几方面的原则:
(一)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依法原则是指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职权源于法律,并应严格依据法律行使其监管职权,履行监管职能。中国银监会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公开原则是指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行为除依法应当保守秘密的以外,都应当向社会公开。这一原则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信息的公开披露,这些信息包括监管立法、政策、标准、程序等方面的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必须公开的金融风险信息、监管结果的信息等;二是监管行为的公开,即监管机关的监管行为、行政执法行为都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公开进行。
公正原则是指所有依法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监管机关应当依法监管,平等地对待所有的被监管对象。这一原则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上的公正。
效率原则是指监管机关在监管活动中应合理配置和利用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监管任务。
(二)独立监管原则
独立监管原则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监管工作人员依法独立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文化和政治、经济体制下,坚持这一原则尤为重要。
(三)审慎监管原则
审慎监管原则是各国银行业监管实践的通行原则,也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于1997年发布的《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的一项重要的核心原则。根据审慎监管原则,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以认真谨慎的态度对银行的资本充足性、流动性、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机制等方面制定标准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有关银行业监管法规借鉴国际银行业监管惯例和《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的基本精神,确立了银行业审慎监管的原则,以促使我国银行业监管实现规范化、专业化和国际化。
(四)协调监管原则
协调监管原则是指在中央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证券业监管机构、保险业监管机构之间建立协调合作、互相配合的机制。参与协调监管的各方就维护金融稳定、跨行业监管和重大监管事项等问题定期进行协商,目的在于衔接和协调货币政策以及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政策,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从而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效率和竞争力。坚持这一原则对于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其中,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是监管协调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跨境合作监管原则
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和依赖性不断加强,各种金融风险在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也在所难免。在此背景下,各国越来越重视国际间银行监管的合作,逐步实施了跨境监管,各种国际性监管组织也纷纷成立,力图制定统一的跨境监管标准。跨境银行合作监管是为了确保所有跨境银行都能得到其母国和东道国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并且,跨境银行的母国和东道国监管当局之间应当建立合理的监管分工和合作,就监管的目标、原则、标准、内容、方法以及实际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协商和定期交流。具体来讲,母国监管当局应当对跨境银行的境内外机构、境内外业务进行全球并表监管;同时,东道国监管当局也应当对境内的外国银行机构在本地的经营实施有效监管,并就其母行的全球经营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价。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确定的跨境银行合作监管原则,我国主动推进与境外银行监管机构之间建立正式的监管合作机制。截至目前,中国银监会已与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法国、波兰、韩国、新加坡、吉尔吉斯斯坦、巴基斯坦、香港、澳门等12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签订了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涵盖信息交换、市场准人和现场检查中的合作、人员交流和培训、监管信息保密、监管工作会谈等多项内容。8年前